1、什么是效力终止/合同终止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效力终止原因有哪些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合同效力终止的原因主要有4种:
主动退保:投保人主动申请退保,合同效力终止。
逾期未复效:在合同效力中止起满 2 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到期:约定的保障期限到期,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理赔:发生了条款所列明导致合同终止的事项。比如发生重疾理赔或身故理赔,根据约定,合同终止,如果有附加险合同,效力也一并终止。
发生理赔后,合同是否终止,要根据具体产品条款。比如含轻症的重疾险,理赔轻症后,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发生重疾还可以再赔;比如重疾可多次赔付的产品,赔付一次重疾后,合同也继续有效。
3、合同效力终止后能恢复吗
终止的合同后能否恢复要看双方是否有新的约定。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果要恢复合同效力的话,需要重新约定,也就是重新签订合同。
4、合同效力终止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5、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
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民法典》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6、合同示例
以 百年人寿康惠保旗舰版 百年康惠保(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为例:
7.4 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本合同满期、撤销、解除、退保;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复效;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星悦保